聊城兴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02民初3787号
申请人:***,男,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申请人:***,男,197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聊城兴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崂山路与金山路路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路庆方,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聊城兴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鲁P×××××号小型客车进行查封(申请保全金额10万元)。担保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鲁P×××××号小型客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