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116号
申请人:聊城市岳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办事处卫育北路北顺石材市场临街楼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MA3CDA9N7Q。
法定代表人:王生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庆亚,山东众成清泰(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聊城兴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路与松花江路交叉口超星生物大楼3楼301-3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673193011Y。
法定代表人:路庆方,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聊城兴元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7280元(账户:聊城兴元建设有限公司,聊城农商银行兴华支行9150××××1446)进行冻结。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兴元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7280元。
案件申请费1106元,由申请人聊城市岳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其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