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兴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聊城兴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保67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聊城兴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路与松花江路交叉口超星生物大楼3楼301-316。
法定代表人:路庆方,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聊城兴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兴元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元。聊城市正航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担保书提供保全担保。本院依据(2021)鲁1502执保67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额度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聊城兴元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本院(2021)鲁1502民初614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已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已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聊城兴元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西锋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郝瑞丽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保67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聊城兴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路与松花江路交叉口超星生物大楼3楼301-316。
法定代表人:路庆方,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聊城兴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兴元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元。聊城市正航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担保书提供保全担保。本院依据(2021)鲁1502执保67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额度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聊城兴元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本院(2021)鲁1502民初614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已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已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聊城兴元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西锋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郝瑞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