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保674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聊城兴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路与松花江路交叉口超星生物大楼3楼301-316。
法定代表人:路庆方,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聊城兴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兴元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元。聊城市正航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担保书提供保全担保。本院(2021)鲁1502民初614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兴元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元。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西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郝瑞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