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1民初1163号
申请人:武汉优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街小军村茶馆山特1号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九州大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与珞狮南路交汇处武汉南国雄楚广场精品生活馆、A1、A3幢A1**12层9号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金龙南路和**街交汇处悦城街区12号楼11层1105号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武汉优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北九州大地建设有限公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武汉优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九州大地建设有限公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48478.32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优城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九州大地建设有限公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48478.3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