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汇泽荣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优城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九州大地建设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1民初1163号之一 原告:武汉优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街小军村茶馆山特1号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九州大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与珞狮南路交汇处武汉南国雄楚广场精品生活馆、A1、A3幢A1**12层9号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金龙南路和**街交汇处悦城街区12号楼11层1105号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优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城公司)与被告湖北九州大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公司)、被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泽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优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优城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1490734.53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优城公司支付截至2023年2月1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03743.79元及后续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判令二被告向原告优城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54000元;(以上1-3项合计1648478.32元)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事实与理由:二被告因承建“绿色大道(四环线一八吉府大街)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位于武汉市青山区)需要,与湖北联建新材料有限公司青山分公司(以下简称联建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联建公司向二被告供应混凝土,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联建公司按合同约定向二被告供应和运输混凝土,但二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经结算对账,二被告欠付混凝土货款1490734.53元。二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二被告还应向联建公司支付暂截至2023年2月1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03743.79元及后续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优城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费54000元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等费用。2023年2月1日,联建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优城公司。现原告优城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汇泽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其提交了相关证据证实其住所地位于武汉市汉阳区,被告汇泽公司认为应依法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九州公司与联建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以及联建公司与原告优城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均未对管辖进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汇泽公司提交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了其住所地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故本案被告汇泽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