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畦顺环保隔热材料有限公司

冀州市建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韶关市畦顺环保隔热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1181执709号
申请执行人冀州市建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邸庆国,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韶关市畦顺环保隔热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二0一六年四月七日制作的(2015)冀民二初字第17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韶关市畦顺环保隔热材料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从申请人处将价值135100元的散热器提走,同期内被执行人向申人支付价款1351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33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