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阔达环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阔达环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3民终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阔达环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北京北路阳光栖谷**号楼*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5104803XU。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阔达环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8)鄂0303民初28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金威美食广场将其装修工程承包给湖北阔达环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子***以被上诉人的名义,将其中的木工工程转包给上诉人,双方签订有合同;诉前调解时,被上诉人委托***夫妻代理,该二人未否认将木工工程转包的事实。
被上诉人湖北阔达环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湖北阔达环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130000元;2、该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称其与湖北阔达环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金威美食广场装修承包合同》,但提交的证据显示其与自然人***签订该合同。故湖北阔达环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退还原告***。
本院认为,即便被告不适格,也应作出实体判决,而不是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应查明***与湖北阔达环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关系后,依法作出实体判决。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8)鄂0303民初283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尚郧生
审判员***
审判员王***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柯幻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