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303执96号
申请执行人:高媚,女,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湖北阔达环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北京北路阳光栖谷**号楼*层*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高媚与被执行人湖北阔达环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高媚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303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媚申请执行事项为:一、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二、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520元、申请执行费7479元。
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2018年7月10日,申请执行人高媚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现该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鄂0303执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均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