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阔达环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十堰市阔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381执1045号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阔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阳中路15号武当国际园商务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十堰市阔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法律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鄂0381民初13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