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阔达环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安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与十堰市阔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鄂0302民初724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安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中路11号维也纳商业广场2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郧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反诉原告):十堰市阔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东岳路80号1幢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安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以下简称安之消防十堰分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十堰市阔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阔达装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之消防十堰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阔达装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安之消防十堰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阔达装饰公司支付安之消防十堰分公司工程款474652元;2.判令阔达装饰公司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8日,阔达装饰公司承包了十堰市富康幼儿园装修改造工程,将工程的消防部分分包给安之消防十堰分公司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安之消防十堰分公司按要求完成了该项目消防部分的全部施工,并经十堰市公安消防支队评定为验收合格。经审计,消防工程的结算价为605400元。该工程早已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但阔达装饰公司拖欠安之消防十堰分公司工程款拒不支付,严重损害安之消防十堰分公司利益。
被告(反诉原告)阔达装饰公司诉并辩称:1.判令安之消防十堰分公司承担消防延期验收造成的损失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安之消防公司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8日,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阔达装饰公司与十堰市富康幼儿园签订《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阔达装饰公司承包富康幼儿园装修改造工程。安之消防十堰分公司通过富康幼儿园直接指定的方式承接了项目消防部分的施工,安之消防十堰分公司未与富康幼儿园签订书面合同,也未与阔达装饰公司签订书面合同。2015年8月,除消防工程外,阔达装饰公司完成了富康幼儿园装修改造工程的全部施工。安之消防十堰分公司未能按时完成消防工程部分的施工,且未能按时完成建设工程消防验收。2015年12月1日才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2016年6月14日,十堰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评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
原告(反诉被告)安之消防十堰分公司辩称:安之消防十堰分公司没有违约行为,阔达装饰公司主张的损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违约金没有依据。消防验收延期是阔达装饰公司的工程没有达到验收合格条件,不是安之消防十堰分公司的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5年6月18日,阔达装饰公司与十堰市富康幼儿园签订《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阔达装饰公司承包富康幼儿园装修改造工程。阔达装饰公司将工程的消防部分分包给安之消防十堰分公司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安之消防十堰分公司按要求完成了该项目消防部分的全部施工,2016年6月14日经十堰市公安消防支队验收合格。2017年2月20日,十堰天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富康幼儿园装修改造工程进行造价审核,其中对消防部分审核金额为604652元。阔达装饰公司支付安之消防十堰分公司部分工程款,安之消防十堰分公司索要剩余工程款未果,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安之消防十堰分公司和阔达装饰公司虽没有签订书面的建设施工合同,安之消防十堰分公司为阔达装饰公司完成了消防工程且验收合格,阔达装饰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阔达装饰公司20万元的领款单和安之消防十堰分公司提供的是一份领款单,安之消防十堰分公司领款单上有阔达装饰公司人员的签字,该签字认可实际支付工程款13万元和阔达装饰公司的转账记录、安之消防十堰分公司认可的金额一致。而阔达装饰公司提供的***的转账记录不能证明是支付安之消防十堰分公司的工程款。故本院认可阔达装饰公司实际支付工程款13万元,对安之消防十堰分公司请求阔达装饰公司支付474652元工程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阔达装饰公司请求安之消防十堰分公司支付消防延期验收造成的损失2万元和支付违约金的诉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十堰市阔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安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工程款474652元;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十堰市阔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应付款项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4325元,反诉费150元,合计44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十堰市阔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安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43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