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3民终10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河新城一期25栋103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3404000001099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君光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9)皖1302民初9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与安徽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安徽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仲裁裁决的部分裁决内容不服,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即不发生法律效力,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应对**的仲裁申请请求进行全面审理,而不是只审理安徽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部分,同时也不应审理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是否正确。一审在没有全面审理**的仲裁请求的情况下,作出驳回安徽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错误,基本事实不清。重审时应对**的仲裁请求全部审理查明事实,并逐项作出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9)皖1302民初96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