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执109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明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曾秀明。
委托代理人:罗艺辉,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阳敬,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布吉文体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许管业。
申请执行人广东明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布吉文体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341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578124.48元及该款项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分两部分计算,其中549218.26元的利息从2016年4月2日起算,28906.22元的利息从2017年4月9日起算;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案件受理费10994.1元(追缴)。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的《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详见查证结果通知书),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布吉文体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XXXX有限公司XX的股权,暂无法处置。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宇浩
审判员 罗海雁
审判员 谢楠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韵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