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恒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天恒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91财保304号
申请人:***,男,1984年8月10日,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波,山东文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天恒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临商路青禾源北门东88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RPBC72。
法定代理人:马宁,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恒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恒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改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伊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