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791民初2403号
申请人: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
被申请人:北京东方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贾某。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8日受理申请人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9日作出(2023)鲁0191民初66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该案移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10月12日依法裁定冻结各被申请人账户存款,冻结期限截止到2024年10月8日。因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74562.0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74562.07元予以继续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