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宇泰制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宇泰制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民抗61号
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宇泰制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流美居委辖区韶山路北段东泰化工厂东面厂房。
法定代表人:黄亮,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97年10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顺利,男,汉族,1974年5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申诉人广东宇泰制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5民终427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和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粤检民监[2021]4400000007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赵 虹
审判员 钟向芬
审判员 王 凯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方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