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宇泰制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宇泰制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96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宇泰制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流美居委辖区。
法定代表人:黄庭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凡,国信信扬(汕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顺利,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再审申请人广东宇泰制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5民终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宇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宇泰公司2017年2月28日改制后启用新公章,已向公安机关备案登记。郑顺利于2018年1月17日伪造宇泰公司公章为其个人借款作担保,引发(2018)粤0511民初384号民事诉讼(立案时间2018年2月9日),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认定郑顺利使用伪造宇泰公司公章出具的《担保书》,不是宇泰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宇泰公司事后也未作出追认,该担保行为对宇泰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判决已生效。2017年9月14日,郑顺利伪造宇泰公司公章为其个人借款作担保,引发(2019)粤0507民初1088号民事诉讼(立案时间2019年5月14日)。该案二审期间,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于2020年8月12日就郑顺利伪造印章立案侦查。上述事实证明郑顺利伪造印章事实。(二)二审判决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宇泰公司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判决宇泰公司承担过错责任,无法律依据。《催款通知书》仅有郑顺利签名并捺手印,未加盖宇泰公司印章,不能证明宇泰公司已签收通知书,宇泰公司不应再承担担保责任。综上,宇泰公司请求对本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诉请郑顺利归还借款80万元及利息,宇泰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提供《借款(担保)合同》《借款借据》及《催款通知书》佐证。虽然案涉《借款(担保)合同》中加盖的公章经鉴定不是宇泰公司备案公章,但郑顺利在签订该合同时是宇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基于郑顺利的身份信任其有权代表宇泰公司提供担保,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未依法审查宇泰公司提供担保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导致案涉合同无效,具有一定过错,而宇泰公司未能有效约束法定代表人郑顺利的行为,也具有一定的过错,二审法院根据当事人诉辩意见及举证情况,认定案涉借款合同中担保部分无效,根据当事人过错程度判决宇泰公司对未清偿借款本息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实际,并无不当。一、二审法院均已认定案涉《借款(担保)合同》上加盖公章不是宇泰公司备案公章,宇泰公司以郑顺利伪造公章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宇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宇泰制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金锦城
审判员  王 晶
审判员  卫东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姚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