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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沈阳明润技术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12民初7149号
原告***,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
委托代理人**才,女,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
被告沈阳明润技术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二路10-2号1503室。
法定代表人巩岩,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沈阳明润技术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宁伟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