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5民初432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5月11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现住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
被告:沈阳金地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264号2301-230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大连常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青山村***66-1号四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辽宁***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2号13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88年1月10日出生,住沈阳市浑南新区。
***与沈阳金地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常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院2023年1月9日受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