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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沈阳金地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5民初432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5月11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现住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 被告:沈阳金地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264号2301-230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大连常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青山村***66-1号四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辽宁***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2号13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88年1月10日出生,住沈阳市浑南新区。 ***与沈阳金地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常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院2023年1月9日受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