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中拓建设有限公司

黑龙江中拓建设有限公司与伊春龙建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717民初2447号 原告:黑龙江中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福路219-5-1号新***山一期6号楼2**3层10号(住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MA1B276W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兴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春龙建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新兴西大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702MA1BB6LN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中拓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伊春龙建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 原告黑龙江中拓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2484951.98元;2.以2484951.9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从2020年6月15日起计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原告与被告伊春龙建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建公司)签订《修复治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的“五营汽车营地北侧山体采石场修复治理工程”,工程价款为2484951.98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完工,2020年6月15日工程结束后,被告组织对该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确定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被告龙建公司至今未付工程款。 被告伊春龙建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案涉工程地点在五营,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由丰林县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丰林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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