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中拓建设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中拓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黑0523民初2144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被告:黑龙江中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福路219-5-1号新***山一期6号楼2**3层1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诉被告黑龙江中拓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黑龙江中拓建设有限公司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欠款1325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2年5月中旬,原告在被告施工的***气象局项目从事土建木工工作,本着便利原则,原告以自家车辆作为本项目运送工人的通勤车辆,定价为每次车费50元,截止2022年10月25日,原告在本项目中工作6个月,2台通勤车辆达到265次,共欠车费13250元,被告未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黑龙江中拓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材料及相关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供通勤车费统计表一份,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 通过对以上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2022年5月中旬,在被告施工的***气象局***一代天气**系统建设项目,原告为被告施工工人提供通勤车服务,单价50元每次,截止2022年10月份,原告为被告工人提供265车次通勤车,应付车款13250元,因被告未及时付款,现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黑龙江中拓建设有限公司拖欠原告13250元属实,有***一代天气**系统建设项目通勤车费统计表为证,其应当及时给付原告欠款,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黑龙江中拓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黑龙江中拓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欠款132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黑龙江中拓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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