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益源惠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国利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益源惠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财保302号
申请人:徐州国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310国道。
法定代表人:胡海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益源惠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凤鸣二巷。
法定代表人:吴晓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徐州国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益源惠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因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益源惠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徐州国利建材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益源惠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570元已由申请人徐州国利建材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吴岳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