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酷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十堰酷马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民辖终44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酷马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审案号:(2016)粤0305民初11326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系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属侵权纠纷,且本案涉案标的系在网络传播的图片,即本案系信息网络侵权纠纷。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被上诉人享有对“熊出没”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系该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而上诉人在未经被上诉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通过其名下营运的“六图网”(www.16pic.com)向公众传播了原告享有以上著作权的涉案图片,并提供下载服务。被上诉人有理由认为上诉人的该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即侵权结果发生在原审原告住所地,而被上诉人****(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南山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振东

审判员*灵玲

代理审判员黄玮娜

二○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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