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泰利丰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泰利丰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南方康家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津0112执242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泰利丰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工业园区天宇荣昌创意园1-2-6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南方康家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崇安里10号。
法定代表人:农雪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泰利丰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南方康家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3日依据(2021)津0112民初279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