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泰利丰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泰利丰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南方康家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2民初8880号
原告:天津市津泰利丰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双港镇工业园区天宇荣昌创意园1-2-606。
法定代表人:张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华,天津朗通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南方康家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崇安里**。
法定代表人:农雪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桐城市,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天津市津泰利丰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南方康家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津泰利丰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天津市津泰利丰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志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丹丹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