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泰利丰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泰利丰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货(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津0101民初5967号 原告:天津市津泰利丰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工业园区天***创意园1-2-6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商***事务所律师。 被告:***货(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天津市津泰利丰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津泰利丰公司)与被告***货(天津)有限公司(下称***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津泰利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津泰利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诉请被告给付拖欠的工程款97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0月22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担***货地下一层消防改造工程。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给付期限等,原告按合同约定已如期完成工程项目并验收合格,被告却迟迟不给付工程款,拖延至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货公司辩称,认可欠付工程款975000元,但是我司想分期给付,分5次左右给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津泰利丰公司与被告***货公司签订《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货地下一层消防改造工程;工程地点:***货B1F;承包范围:消火栓、喷淋、报警、排烟和智能疏散系统;合同价款:本工程造价1500000元;本工程定于2021年10月22日开工,2021年12月10日竣工;全部工期总日历天数50天。合同签订后,按天津市有关文件规定,三个工作日内被告按工程合同造价30%即450000元,支付给原告。工程竣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合同造价65%的工程款即975000元,质保期结束20个工作日内被告支付5%的工程尾款即75000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2021年12月10日工程完工,2022年2月9日工程验收合格,被告入住使用。 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工程竣工支付合同造价65%的工程款975000元。待质保期结束20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尾款。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相应的证据材料,附卷佐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原告按约完成施工任务,工程竣工;被告应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造价65%的工程款,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竣工65%的工程款,即975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货(天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天津市津泰利丰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7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50元,减半收取6775元,全部由被告***货(天津)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