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路安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正百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路安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9财保220号
申请人:深圳市中正百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天安数码创新园二号厂房A30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22993P。
法定代表人:夏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理扬,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小燕,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路安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繁路110号嘉安达大厦27层0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482572。
法定代表人:郑泽湖。
申请人深圳市中正百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路安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仲裁期间申请人深圳市中正百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路安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918199元的财产,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路安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918199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维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钟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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