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路安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路安达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康乐园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55460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路安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法定代表人:郑泽湖。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广东正融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康乐园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王之。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深圳市路安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康乐园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路安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路安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57.54元、财产保全费1159.38元,合计4016.92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普通程序且原告申请撤诉,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1428.77元、财产保全费1159.38元,由原告深圳市路安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428.77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戴珊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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