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路安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双喜管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路安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保5709号

申请人深圳市双喜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燕朝路43号宿舍D栋燕山大道48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3884192Q。

法定代表人李玉鸿。

委托代理人王小路,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路安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繁路110号嘉安达大厦27层0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482572。

法定代表人郑泽湖。

申请人深圳市双喜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路安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双喜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受理,编立案号(2021)粤0306民初19112号。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路安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16359.29元的财产,并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作担保。本院以(2021)粤0306执保464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路安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616359.29元的财产。

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路安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苑支行(账号4425××××0950)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路安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大浪支行(账号4425××××8168)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朱海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邱志航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保5709号

申请人深圳市双喜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燕朝路43号宿舍D栋燕山大道48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3884192Q。

法定代表人李玉鸿。

委托代理人王小路,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路安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繁路110号嘉安达大厦27层0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482572。

法定代表人郑泽湖。

申请人深圳市双喜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路安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双喜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受理,编立案号(2021)粤0306民初19112号。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路安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16359.29元的财产,并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作担保。本院以(2021)粤0306执保464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路安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616359.29元的财产。

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路安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苑支行(账号4425××××0950)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路安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大浪支行(账号4425××××8168)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朱海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邱志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