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路安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双喜管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路安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保4640号
申请人深圳市双喜管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燕朝路43号宿舍D栋燕山大道48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3884192Q。
法定代表人李玉鸿。
委托代理人王小路,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路安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繁路110号嘉安达大厦27层0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482572。
法定代表人郑泽湖。
申请人深圳市双喜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路安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双喜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受理,编立案号(2021)粤0306民初19112号。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路安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16359.29元的财产,并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双喜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路安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16359.29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黄伟豪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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