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03民初31774号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和平路1199号金田大厦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61879350。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路安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繁路110号嘉安达大厦27层01-04号。统一社会代码:914403002793482572。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勤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