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乾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宏图博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民终69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坤,贵州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应璋,贵州济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宏图博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君悦华庭****(A)****(新华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蒙,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乐婧,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贵州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修文县龙场镇富都商住楼********div>
法定代表人:张毅。
原审第三人:贵州乾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修文县龙场镇朝阳路(文管所宿舍******)iv>
法定代表人:宋红光。
原审第三人:贵州顶峰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雍熙镇农贸街v>
法定代表人:严志红。
上诉人***与上诉人贵州宏图博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贵州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乾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顶峰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贵州宏图博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20)黔0123民初232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20)黔0123民初2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邱兴权
审判员  谌致华
审判员  汤 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一多
书记员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