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乾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观山湖顺昌建筑材料租赁站、贵州乾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382民初1146号
原告:贵阳观山湖顺昌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龙国际花园2栋1单元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90MA6EPQ9134。
经营者:***,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念,贵州千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乾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修文县龙场镇朝阳路(文管所宿舍1栋5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3MA6GTN1Q2B。
法定代表人:*红光。
被告:***,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原告贵阳观山湖顺昌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贵州乾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贵阳观山湖顺昌建筑材料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阳观山湖顺昌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