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恒发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哈尔滨恒发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国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黑1182民初727号
原告:哈尔滨恒发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信恒现代城园园A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何增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野,五大连池市青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五大连池国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五大连池市青山镇讷谟尔大街。
法定代表人:杨明卿,职务:经理。
原告哈尔滨恒发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发公司)与被告五大连池国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国昌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国昌公司给付拖欠的工程款500,000元,诉讼费由国昌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原、被告签订电器工程项目,双方签订工程分包协议,在工程完工之后,经结算被告应给付原告工程款900,000元,但只给付原告400,000
元,尚欠500,000元未给付,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却以各种借口拒绝给付,故起诉至法院。
国昌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举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恒发公司提供以下证据:
1.《工程分包协议》1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工程分包关系,并且约定了相应的面积、价款,并且能证明五大连池法院有管辖权。
2.辅助明细账明细单1份,证明国昌公司尚欠恒发电力工程款500,000元。
本院调取国昌公司辅助明细账明细单1份,证明国昌公司应付账款500,000元,往来单位“恒发电力”。
经本院庭审认为,恒发公司提供的《工程分包协议》、辅助明细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证明国昌公司拖欠恒发公司应付账款50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5日,恒发公司与国昌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款900,000元。工程完工后经结算,国昌公司尚欠恒发公司工程款500,000元。
本院认为,恒发公司与国昌公司之间的工程合同合法有效,恒发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国昌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
综上所述,对于恒发公司要求国昌公司给付工程款5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五大连池国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恒发电力有限公司工程款5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五大连池国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
审判员 夏 添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翊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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