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后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某某铁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市后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7995号 申请人:无锡**铁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1WFXUC9X,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江海东路65、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惠山区惠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无锡市后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36545396B,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鸿山镇后宅。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56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 申请人无锡**铁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市后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铁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后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无锡**铁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