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7995号
申请人:无锡**铁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1WFXUC9X,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江海东路65、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惠山区惠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无锡市后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36545396B,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鸿山镇后宅。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56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
申请人无锡**铁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市后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铁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后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无锡**铁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