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易合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中易合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嘉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7民初4235号之一
原告:天津中易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华翠别墅87号。
法定代表人:王连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勇军,宁河区盛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五纬路9号增一号。
法定代表人:蒋来顺,董事长。
原告天津中易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中易合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中易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贾依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杜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