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民辖终3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咖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世茂新界**楼**。
法定代表人:陈海挑,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万业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郑集镇工业园区**iv>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咖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万业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20)苏0303民初18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咖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无任何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被上诉人主张的涉案房屋虽然由上诉人实际使用,但上诉人使用的房屋是上诉人的母公司南京啡咖啡创客空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啡咖啡)提供,依据的是南京啡咖啡与***龙区人民政府签署的《合作协议书》及与上诉人的投资合同,所以概与上诉人无关。因此,上诉人不应当是本案的被告,此案的审理也应当由南京啡咖啡公司所在地法院或仲裁委审理。鉴于此,云龙区人民法院的(2020)苏0303民初18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涉案房屋位于徐州市云龙区辖区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咖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咖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岳彩领
审 判 员 任礼光
审 判 员 刘 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世祥
书 记 员 曲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