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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滩支行、河南恒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与被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滩支行、河南恒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1-04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841号
原告***,男,1964年2月21日生,汉族。
被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滩支行。
法定代表人胡庆斌,系该行行长。
被告河南恒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香银,女,1963年12月23日生,汉族。
被告河南恒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政,男,1964年8月1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滩支行、河南恒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三百二十二元零五角,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亚若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人民陪审员  王立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