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延安任我行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恒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622执249号
申请执行人: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延川县北大街百货公司家属楼下
法定代表人:白春亮,该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延安市任我行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长青路锦绣苑3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恒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长青路锦绣苑3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融信园小区。
被执行人:***,女,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融信园小区。
被执行人:***,女,196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交通局家属楼。
申请执行人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2民初35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延安任我行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恒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390万元及迟延履行金;因被执行人延安任我行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恒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延安任我行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恒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庭兑现案款390万元,迟延履行金申请人自愿放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延安任我行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恒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审判员  闫耀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