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乐山市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洪雅县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423执722号
移送机关:洪雅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住所地:四川省洪雅县东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白晟,院长。
被执行人:乐山市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福全们滨江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2069604884。
法定代表人:周亚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洪雅县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洪雅县洪州大道289号6栋2单元1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3080715902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执行移送机关洪雅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乐山市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洪雅县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催缴诉讼费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局通过“总对总”查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乐山市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洪雅县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函询我院民事审判庭是否同意对被执行人乐山市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洪雅县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期执行,我院民事审判庭书面同意对其延期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1423执7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