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乐山市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洪雅县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4执112号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苏红路43号3号楼底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2069604884。
法定代表人:周亚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兆荣,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洪雅县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洪雅县洪州大道89号6栋2单元1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3080715902C。
法定代表人:吴龙华,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乐山市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雅县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14民初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洪雅县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洪雅县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洪雅县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收入3000万元。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谭文胜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