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榕民终字第24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福龙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负责人**。
上诉人福州福龙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6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州福龙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的被上诉人企业基本情况表载明被上诉人公司注册地址为福州市鼓楼区工业路611号。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马尾区快安***11号为其主要办公地点。虽然在一审法院受理的另案中被上诉人曾经确认诉讼材料邮寄地址为马尾区快安路,但该确认书不能作为认定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引发的管辖权争议。被上诉人提交的营业执照登记的公司住所地为福州市鼓楼区工业路611号福建火炬高新技术创业园主楼。现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公司住所地已经发生变更,亦无证据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马尾区,故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马尾区,并裁定支持被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系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61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汪霞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