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鑫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亿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鑫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保18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亿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1号楼509-92。
主要负责人:袁金,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双港工业区优谷产业园55号楼1门301室。
法定代表人:岳志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美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大道1368号(红谷现代城5号楼)。
法定代表人:汤瑞兴,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兴泰聚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商业街鑫旺里69号210-10。
法定代表人:樊涛,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亿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美华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兴泰聚成置业有限公司执行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亿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津0112民初1945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918859元的银行存款或等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美华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兴泰聚成置业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918859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等价值财产。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建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史崇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