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鑫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亿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终59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亿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1号楼509-82。
法定代表人:袁金,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双港工业区优谷产业园55号楼1门301室。
法定代表人:岳志伟,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美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1368号(红谷现代城5号楼)。
法定代表人:汤瑞兴,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兴泰聚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商业街鑫旺里69号210-10。
法定代表人:樊涛,董事长。
上诉人天津市亿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美华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兴泰聚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2民初194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亿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市亿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亿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翟均勇
审判员  王伟杰
审判员  苏美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铎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