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211执保457号
申请人:江苏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青龙山128号青龙山工业园B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59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被申请人:成都釉姿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工业东区虎桥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江苏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釉姿润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苏0211民初811号。申请人江苏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成都釉姿润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46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釉姿润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46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