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22民初2387号
原告:燕守金,男,1961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沛县。
被告:江苏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青龙山128号青龙山工业园区B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燕守金被告江苏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后,原告燕守金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燕守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燕守金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燕守金负担。
审判员张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花梦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