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晨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鑫晨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02民初2659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瑞康,山东王保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鑫晨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MA3MALUB5F。
法定代表人:王学超,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
原告***诉被告山东鑫晨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鑫晨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刘忠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昱
书 记 员 张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