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瑞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6民初4369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芬花,天津众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众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寇永胜。
被告:***。
被告:***。
被告:天津瑞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津塘公路北建材仓库南东丽建材厂院内办公楼一层A区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6ERGE90。
法定代表人:缑瑞杰。
原告***与被告***、***、***、天津瑞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刘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