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汉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曲阜宏旺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汉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0881民初811号 原告:曲阜宏旺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MA3MX86379,注册地:曲阜市书院街***建材城内。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汉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334575621P,注册地:曲阜市书院街道***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曲阜宏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汉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曲阜宏旺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山东汉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曲阜宏旺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3800元及逾期利息;2.请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山东汉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24日被告山东汉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工程需要采购原告曲阜宏旺建材有限公司围墙用方管、圆管、彩涂板等物资价款共计96801元,双方达成采购合意后被告山东汉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曲阜宏旺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定金3万元,后原告曲阜宏旺建材有限公司积极备货并按照被告山东汉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要求组织发运至指定地点,现原告曲阜宏旺建材有限公司合同义务已完毕并向被告山东汉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原告曲阜宏旺建材有限公司多次要求被告山东汉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被告山东汉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仅微信转账支付3000元,剩余货款63800元迟迟不予支付,为此特提请本诉,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被告山东汉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欠付原告曲阜宏旺建材有限公司材料款63800元(大写:陆万叁仟捌佰元); 二、还款期限:被告山东汉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分三期向原告曲阜宏旺建材有限公司支付63800元货款。第一期于2023年5月25日前支付20000元,第二期于2023年7月25日前支付20000元,第三期于2023年9月25日前支付剩余23800元; 三、支付方式:被告山东汉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或指定他人将款项支付至原告曲阜宏旺建材有限公司济宁银行账户(账号:8150117014********); 四、违约责任:若被告山东汉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出现任何一期还款违约,剩余未付货款提前到期,且被告山东汉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还需向原告曲阜宏旺建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未付金额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0日起按照LPR二倍计算至还清止),原告曲阜宏旺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就未付本金及利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案件诉讼费由被告山东汉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解除对于被告的财产保全等措施(如有)、消除影响。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8元,由被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