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81民初141号
原告:***,男,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曲阜市。
被告:山东汉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书院街道***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334575621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山东汉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娇